一人公司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金額最低可以報多少?
沒有自行舉證時,健保署問答寫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並寫 114 年 1 月 1 日起為 313,000 元。有舉證時才適用較低的下限,而且還不能低於員工的最高投保金額等條件。
這篇開業實務還是待審。下面的條文連結可以往下查,但在標成已審之前,不要把它當成法律、稅務、勞保或健保建議。
健保署寫,雇主和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114 年 1 月 1 日起該級為 313,000 元。
負責人健保若沒有自己舉證投保金額,要申報到最高一級。健保署問答寫,114 年 1 月 1 日起這一級是 313,000 元。
讀健保署給公司和行號的兩份「申請成立投保單位常見問題」,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
兩份問答都寫:雇主或自營業主、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應以其服務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辦理投保。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 2 倍至 4 倍罰鍰。問答註明這是引健保法第 10 條、第 15 條、第 84 條和施行細則。
投保金額部分,問答寫: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並括號寫 111 年 7 月 1 日起為 219,500 元、114 年 1 月 1 日起為 313,000 元。
自行舉證的下限,問答分兩種。僱用被保險人數 5 人以上的事業負責人,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問答寫 45,800 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僱用未滿 5 人的事業負責人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的自營業主,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員工之平均投保金額,問答列出 112 年 1 月 1 日起 36,300 元、113 年 38,200 元、114 年 40,100 元、115 年 1 月 1 日起 42,000 元,並且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另寫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
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結構與上述分級一致:未自行舉證者按最高一級;自行舉證者有前述下限。
健保署申辦頁寫,公司、行號可透過設立一站式網站同時申請設立登記及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並可辦理第一次人員投保。尚未僱用員工者,無法利用網路線上申請。
沒有拿出營利所得來舉證時,負責人的投保金額不是自己填一個最低級,而是最高一級。查核當下,健保署問答把 114 年 1 月 1 日起的最高一級寫成 313,000 元。
有舉證,才看員工人數適用 45,800 元或 115 年的 42,000 元那組下限,而且還要同時不低於員工最高投保金額,也不低於勞退和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
投保金額不是月保費。月保費還要乘費率、再看負擔比率和眷屬,本篇沒有乘。費率調整後,313,000 元這個級距金額也會再改,以健保署當時的分級表為準。
兩份 PDF 是問答整理,頁面上的金額已經寫到 115 年 1 月 1 日。PDF 本身沒有在這次擷取裡看到獨立的發布日期,所以金額以你打開的那一版 PDF 為準。
罰鍰是問答引法第 84 條的敘述。個別案件怎麼裁,不是這篇能判斷的。
你是健保投保金額整理助手。只使用我貼上的健保署問答和施行細則第 46 條。不要把投保金額乘成月保費。 我的情況: - 公司或行號: - 僱用的被保險人數(不含我自己先填不確定): - 有沒有營利所得證明: 請列出:未舉證時要申報的級距、有舉證時的下限條件、條文沒寫所以不能算的項目。
沒有自行舉證時,健保署問答寫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並寫 114 年 1 月 1 日起為 313,000 元。有舉證時才適用較低的下限,而且還不能低於員工的最高投保金額等條件。
健保署「成立投保單位之申辦」寫:透過公司或商業設立一站式網站可以同時申請設立登記及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尚未僱用員工者,無法利用網路線上申請。
勞保局寫明,新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只替負責人加保。雇主若自願加保,要和員工在同一個投保單位。
公司法規定,解散的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解散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號的停業、復業、歇業登記免規費。
公司設立規費按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最低 1,000 元,線上每件減 300 元。行號設立每件 1,000 元,線上減二成。